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告 何政裕 (住居所詳卷)
莊雅婷 (住居所詳卷)
梁家元 (住居所詳卷)
簡國峻 (住居所詳卷)
被告 蕭湘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育駿
法官鄭朝光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