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告 何政裕 (住居所詳卷)

莊雅婷 (住居所詳卷)

梁家元 (住居所詳卷)

簡國峻 (住居所詳卷)

被告 蕭湘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育駿

法官鄭朝光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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