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育秋

債務人 涂瑞壬路易緯特汽車保修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001

16,600元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

2.2950%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

0.22950%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0%

114年2月10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

0.32950%

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00%

002

324,577元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

2.2950%

113年10月2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

0.22950%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0%

114年2月10日起至114年4月1日止

0.32950%

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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