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

原告 朱紫菱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朱慧玲

朱慧珍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朱慧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 律師

被告 朱怡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6頁附表一編號3「所在地或名稱」欄關於「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二、聲請人即被告朱慧娟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被告朱慧娟於114年2月17日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之孳息分配方式,尚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非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據此,被告朱慧娟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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