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
原告 朱紫菱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朱慧玲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朱慧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 律師
被告 朱怡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6頁附表一編號3「所在地或名稱」欄關於「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二、聲請人即被告朱慧娟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被告朱慧娟於114年2月17日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之孳息分配方式,尚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非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據此,被告朱慧娟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