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銘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銘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聲請書漏載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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