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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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宏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霖前因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漏載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8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1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