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12798號、96年度執聲字第2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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