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如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如樺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如樺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紀錄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前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控管,被告卻於另案在監服刑期間,故意再犯本案之傷害罪,足見被告漠視法律規範,且前案之徒刑執行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較為薄弱,是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無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附此敘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參照)。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張鎔薰 為監所同學,本應和睦相處、友愛互助,縱因細故發生爭執,仍應克制情緒、理性溝通,詎被告竟於監所內訴諸暴力,恣意動手毆打告訴人,顯然欠缺對他人身體尊重,不但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同時影響監所矯正風氣及秩序,所為殊有不當,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舍房擦地之事發生爭執,被告因自認受不公平待遇而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告訴人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樂股
108年度偵字第26738號被告周如樺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石門區大丘田31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如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26日上午7時39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新收房與張鎔薰因打掃問題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張鎔薰,致張鎔薰受有頭暈、目眩、頭痛等傷害。
二、案經張鎔薰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如樺於偵查中│坦承於上開時地毆打告訴人│││之自白。│之事實。│├───┼─────────┼────────────┤│2│告訴人張鎔薰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指訴。││├───┼─────────┼────────────┤│3│證人 卓孟妤 於偵查中│目擊被告毆打告訴人經過之│││之證述。│事實。│├───┼─────────┼────────────┤│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被告毆打告訴人經過,及告│││子監獄中女監戒字第│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00000000000號函文││││及附件之監視錄影光││││碟、告訴人門診病歷││││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檢察官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胡莉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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