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翁裕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中:⑴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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