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45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陳致葦於民國105年3月
5日晚間11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街某酒吧內飲用酒類後,仍於翌日(6日)凌晨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2時31分許,行經彰化縣員林市○○路○○○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下降,不慎擦撞該處正在關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車門之 李嘉原 ,李嘉原因此受有頭部挫傷、臉部、右側小腿撕裂傷、兩手、兩膝蓋、臉部、左肩部、兩側足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43毫克,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致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經查,被告業於105年4月11日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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