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657號聲請人 簡美雲 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關係人桃園市政府代理人 許珍維 社工師關係人財團法人私立聖愛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陳唐義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簡美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桃園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簡美雲之監護人。
指定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聖愛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聲請人因為中度智能障礙者,對於他人之言語意思僅能
緩慢回應,是否需要如廁亦需安置中心社工人員主動詢問或提醒,並常有幻想、幻聽症狀,是其顯無為或受及辨識意思表示,故為本件之聲請。
(二)戶籍謄本。
(三)點呼聲請人,聲請人目光朝向點呼人。詢問聲請人姓名及出生日期,聲請人僅以氣音回應。
(四)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筆錄。
(五)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六)訪視報告書: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函及所附訪視報告。
(七)精神鑑定證明書: 周孫元 診所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三、綜上,認聲請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桃園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聖愛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