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育榳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2號、111年度偵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不服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判決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育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判決正本已於111年11月28日寄存於被告戶籍地,嗣後復已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12月9日提出上訴書狀,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洪舒萍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