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5號聲請人 梁振倉梁張秋菊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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