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景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曼麗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