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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