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勞簡字第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銀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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