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即被告 魏曉娟 原名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一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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