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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