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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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秀菁 上列上訴人間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不符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663,692元,應徵上訴費用為新臺幣41,149元)其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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