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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