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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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乙○○原名 蘇容萩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