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 張崇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崇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澳幣25萬元,折合新台幣765萬8250元(註:以1澳幣換算30.633元新台幣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萬68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萬63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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