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各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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