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寶元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寶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寶元因偽造印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7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嗣於106年2月24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㈣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1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㈢至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4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裁定所定之刑期與㈠、㈡之刑期接續執行。而前揭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2日(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466號裁定所核發之106年度執更助字第76號執行揮書之執畢日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6年10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6年10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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