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瑞鑫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279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67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前開㈡至㈣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乃於103年2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6月、4年,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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