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7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秀玉 、 潘英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具狀人處漏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秀玉、潘英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