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金榜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766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金榜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三、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惟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