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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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教師聘約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賴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兆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曉萍林淑怡許儷瓊 間請求確認教師聘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7,0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就本件如何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亦請具狀詳述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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