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6號聲請人鑫德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代理人 游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8月18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1│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107年7月5日│142,327元│JD0000000│鑫德│││司│行││││承企│││ 葉明彥 │││││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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