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華
黃惠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華
黃惠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