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8號聲請人 白祖章 代理人 馬吟臻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三、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被繼承人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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