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永強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永強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永強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八日將其羈押在案。惟其已於一00年四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執辛字第一五八二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五月五日 南檢欽辛 一00執一五八二字第二七三二六號函暨函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紙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即一00年四月六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 何宗賢 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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