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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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年9月1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之聲請,該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而聲請人魏高明遲至104年9月30日始具狀聲請承審法官黃明發迴避,此有蓋印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其聲請係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另聲請本院 湯千慧 法官迴避,惟湯千慧並非本件104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是聲請人魏高明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均非上開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自均無從依前揭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