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6號再審原告 張鴻文 再審原告 洪張杏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本件係就本院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208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