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新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新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新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林慧英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