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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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048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