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
南簡字第20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
├──┼──────────┼──────────┤
│1│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
│2│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
│合計│3,06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