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0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4年
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
及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