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17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4樓
被   告  蔡龍雲 即頌發企業社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壹拾萬伍仟參│自民國95年11月9日│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
│佰參拾參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8.55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柒萬零貳佰貳│自民國95年11月9日│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
│拾壹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8.55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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