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建元 、 范陳秋蘭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5,29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