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譚漢周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徐山碧 關係人 趙世銧
趙偉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譚漢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收養徐山碧(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第2項、第1076條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譚漢周(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04月24日與聲請人徐山碧,及其配偶趙世銧之同意下,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約定由聲請人譚漢周收養聲請人徐山碧為養女,為此請求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暨出養同意書等件憑。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徐山碧為已婚之成年人,其生父母徐中郎、 徐呂艷紅 業已亡故,現渠徵得其配偶即關係人趙世銧之同意,而與收養人譚漢周訂立收養契約書,約定由收養人譚漢周收養被收養人徐山碧為養女等情,有卷附之前揭書件在案可憑,另參以收養人譚漢周、被收養人徐山碧及其配偶即關係人趙世銧到庭 陳明 無誤(見本院101年07月11日訊問筆錄),末核被收養人徐山碧之生父母既已亡歿,衡情勘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有何不利之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故本件收養依法應予認可。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
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