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朱虔
黃吉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院認有依職權傳喚告訴人 侯永康 到庭作證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