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告甲○○住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具狀說明本件租金約定之每期給付期限(月付、季付或年付),並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前已屆清償期之五年租金計算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郭廷耀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