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輝 吳玉志 吳富崇 吳貴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貴銘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高榮宏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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