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芸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芸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