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麗敏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僅繳納2655元,尚有4萬3395元(00000-0000=4339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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