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47號聲請人 洪克明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 洪志忠 、 洪進德 、 洪進旺 、 洪東坡 、 陳鈴鈴 、 洪阿一 、 洪秀蘭 、 洪秀枝 、 洪玉玹 、 陳俊名 、 陳姵蓉 、 楊進春 、 高富英 、 張珮怡 、 張琬筑 、 張珮芳 (張珮怡以次3人為 蔡尾之 承受訴訟人)因與相對人 陳亮燁 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