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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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7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楊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楊金生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陳麗玲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