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訴人 王耀星 律師即 張立傑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鄭素香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76號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232元(計算式:14,500×3,298.26×79/2400=1,574,2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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