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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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聖竤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上午9│103年7月25日凌晨4│103年8月9日下午5│││時許│時6分許│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656號│第31484號│第314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614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31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614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103年11月24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20570號│第4745號(編號2至7│第4745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2日凌晨0│103年8月8日晚間11│103年7月間某日│││時4分許│時13分後當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484號│第31484號│第314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4745號(編號2至7│第4745號(編號2至7│第4745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9日上午11│││││時後之當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484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4745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