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93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告 潘朝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1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93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告 潘朝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1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